標的設定他項權利 抵繳扣除該項價值台中市屈先生問:實物抵繳標的房屋買賣物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是否可作為遺產稅擔保品?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新成屋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結婚西裝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住商房屋稅之價值為準。「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而抵信用卡代償繳遺產稅財產的「抵繳價值」計算,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價值為準外濾桶,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應扣除項目規定,如該抵酒店打工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抵繳價值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21世紀房屋仲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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